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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和平区会计培训班总结了债务人和债务人的权利

来源:沈阳和平区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2/10 9:42:32

  今天沈阳和平区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小编总结了债务人和债务人的权利:

  (一)债务人的概念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三)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就是沈阳和平区仁和会计学校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利,想了解更多会计方面的资讯,请关注沈阳和平区会计培训班:http://4455.peixun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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